黄山市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黄山市,省财政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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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秘〔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是指为缓解中小企业因贷款到期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第三条 应急资金初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首期由市融资担保公司安排1000万元,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500万元,各区县政府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安排相应资金加入(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

第四条 应急资金坚持“总额控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由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借、管、收等具体业务。

第五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黄山市范围内注册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真实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应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单笔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 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资金占用费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按日收取(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收取标准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如发生逾期,按收费标准的2倍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须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并经相应贷款银行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须在贷款到期日10天前向市融资担保公司书面提出,并提交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承贷银行经评估后同意续贷的有效承诺书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附件。

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接到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的完整资料后,应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按公司程序组织评审后,与企业及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企业需在承贷银行开设应急资金专用账户(还贷账户),该账户由企业、市融资担保公司、承贷银行三方签署监管协议,共同管理。所涉资金运转均在应急资金账户封闭运作,汇入应急资金与归还贷款、续贷放款与归还应急资金均实行同步操作。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市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与承贷银行合作,以能够续贷为前提,严格防范借款风险。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各承贷银行出具的相关承诺真实有效。

市财政局负责对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的中小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还贷应急资金的中小企业,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承贷银行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证明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市政府各项扶持政策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作者: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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