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淮南市发改委 编辑:徐晏秋 分类:淮南市,省发改委,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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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4日

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资金和管理的优势,推动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设立“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

第二条 引导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市政府指定淮南市交通投资公司为发起人,认购引导基金的劣后级LP份额0.2亿元(10%份额)、驻淮金融机构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优先级LP份额1.8亿元(占比90%)。

第四条 引导基金分两批逐步到位。第一批1亿元2016年下半年完成。市财政2016年预算安排的“PPP项目周转金”作为政府认购引导基金的劣后级LP份额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投资范围。PPP项目前期准备流程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等工作,着重解决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合同文本拟定、法律财务顾问和资产效益评估等所需资金。

第六条 运作模式。淮南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授权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市发改委组织发起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建发集团组成,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基金办)。管委会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托基金公司管理基金;

(二)批准投资项目;

(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二)帮助基金公司建立项目库;

(三)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项目的咨询、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的项目投资协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管委会、基金办的领导,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报告,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二)负责建立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对项目进行行业分析、财务投资等方面尽职调查,向基金办提供尽职调查意见,草拟项目投资协议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核;

(三)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管委会、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 引导基金委托中标驻淮金融机构托管,并负责承担基金管理公司所需费用,基金管理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驻淮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的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规定时间向基金办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报告和资金运行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拨付,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管委会、基金办报送基金的运行情况。当引导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协议采取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审核、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到期回购,应优先由借款主体项目公司按期归还。合同期满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安徽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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