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编辑:徐晏秋 分类:淮北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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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

(淮政办〔2015〕10号)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办〔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借转补”投入主要是指采取“事先设定绩效目标,合同管理,预兑现部分政策,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兑现政策”扶持产业发展的方式。

第四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按照产业扶持政策要求,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报相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项目投资规模、预期产值、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就业人数等主要指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险法规等受到处罚,以及申报材料虚假、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各县(区)、开发区根据资金扶持额度择优排序初步确定申报项目后,将申报材料连同各县(区)、开发区初评意见、现场考察审查资料等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价,对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环保与节能措施的科学性、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通过分数高低确定优选顺序,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审定的项目在市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示期满且无不良社会反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批复并由各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涉企系统管理。

第九条 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照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与各县(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市级产业扶持资金首付款按照不高于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的50%拨付至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其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各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各县(区)、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按照有关评价指标对“借转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按照下列情形兑现扶持政策:

(一)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剩余资金并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二)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市及各县(区)、

开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市及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并严肃追究各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和财政等申报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收回的“借转补”项目资金及占用费,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安徽 淮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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