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马鞍山市 编辑:徐晏秋 分类:发展改革委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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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重点用于扶持在本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三、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

1.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不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2%的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增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对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3亿元-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5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200万元。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对列入国家级高技术工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项目拨款的研发项目,给予项目所获资助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四、鼓励工业企业在转型中发展壮大

4.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列入工业企业升级计划的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超过200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多产多销。以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凡增幅达30%以上,规模在2000万元—1亿元企业奖励10万元,1亿—5亿元企业奖励20万元,5亿—10亿元企业奖励30万元,10亿—50亿元企业奖励50万元,50亿元以上企业奖励100万元。

6.鼓励企业快速成长。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我市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

五、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

7.支持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机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已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8.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两化融合”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列为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列为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并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新产品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进步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促进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另根据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煤,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2.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进行支持外,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另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经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在本市实施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煤100元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于列入当年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15.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所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最高200万元专项用于基地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中心镇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6.鼓励园区和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开发区、产业园区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按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10%补助给产权单位。对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多层厂房的,补助标准为15%,最高均补助300万元。

17.加快中小微企业社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创业辅导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同时还根据开展服务工作情况,每年对综合考评结果优秀的前3家机构给予服务业务补贴,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加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创业的标准厂房,对经认定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按建设投入的5%、改造项目按建设投入的6%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工业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育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八、附则

19.本政策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奖励资金、企业升级奖励资金、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项目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21.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马秘〔2011〕6号)不再执行,但2012年1月1日以前,按该政策规定申报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执行至补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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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圩口防洪排涝和山丘区抗旱设施建设,增加市、县(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专项补助。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和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4.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乡财政代筹。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5.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8.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9.新获得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认证认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

10.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名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企业,补助其展位费50%。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2.鼓励支持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13.鼓励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农业科技成果,按其奖励标准给予1:0.5配套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通过国家、省审定的品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14.开展市级示范合作社评选,每2年评选10家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入选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每家补助3万元。

15.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和“一村一品”示范村,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级给予1:1配套奖补。

16.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7.新通过省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现代养殖业

18.新建存栏300头以上的祖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建存栏500头以上的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9.新建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猪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场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和20万元。

20.新建年出栏30万只、50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肉禽场,每场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和10万元。

21.新建年存栏1万只以上的规模蛋禽场,每场一次性补助5万元。

22.新建存栏3万套以上的种禽场,每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3.从国外最新引进优良种公牛,并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认定的,每头一次性补助2万元。

24.新开发的名、优、特水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连片2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5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5.新建河蟹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且年繁育蟹苗800万只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6.新建青虾、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200亩以上且年繁育虾苗15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7.新建规模化蜜蜂养殖场(户),蜂群总量在100群以上的,每群补助100元;蜂群总量在300群以上的每群补助150元。

(三)特色种植业

28.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和油菜、棉花高产创建示范项目的乡镇,验收合格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29.市级以上种业龙头企业建立优质水稻繁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每年每亩补助20元。

30.扶持发展设施农业。重点发展蔬菜、果品、花卉等高效园艺产品集约化、设施化生产。在规划区域内新发展设施栽培的,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钢架大棚,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1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复式日光温室大棚(新二代棚)集中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新建瓜果基地连片3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蔬菜标准园的蔬菜生产企业(或种植大户),按照国家、省奖补标准1:1配套奖补。

33.新建露地蔬菜基地,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灯、网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34.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5.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育苗能力达到200万株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36.蔬菜生产企业(或种植大户)进入市区住宅小区设立“社区蔬菜直销店”的,按其租用费用的30%给予补助。

(四)现代林木

37.支持林业生态示范村建设。对通过省级、市级林业生态示范村创建验收的,每村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38.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按照每年每亩5元—10元给予补助。

39.新建苗木花卉基地连片3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0.新建经济林基地成片面积达2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1.新造林成片面积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其它类

42.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单个业主当年新增受让农户承包耕地500亩—1000亩、10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签订规范合同并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奖励50元、100元。

43.农村能源。经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农村能源项目,按国家、省扶持资金给予1:0.3配套。

44.农业机械化。经农机管理部门审定,对当年购置国家、省规定目录内的农业机械,按国家、省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购置水稻插秧机、育秧机组、育秧硬盘、灭茬机、机动喷雾喷粉机、杀虫灯、微耕机等重点鼓励发展的农业机械,按不超过购机额的20%给予叠加补贴。

45.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着力推行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市、县(区)设立农技推广首席专家、乡镇设立责任农技员。在重点农业村实施“一村一名农技员”计划。村级专职农技员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区)、乡镇按5:3:2比例承担。

46.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各项经费,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消毒药物、生物制剂及其他储备物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等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必需的仪器和设备,提高检测水平。

47.支持农业保险。巩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附则

48.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49.本政策奖补资金,除相关条款特别规定外,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区)按8:2比例共同承担。

50.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农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51.本政策由市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出台各具体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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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分行业政策

(一)金融业

1.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纳额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2.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新设的分支行,市财政按每个10万元予以补助。

4.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5年内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5.在我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资金额,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投资我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满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的补贴。

6.对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代偿的,对净损失部分给予10%的补偿,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发生损失的,对履行追偿手续后的净损失,给予10%的补偿,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服务外包企业担保,担保公司按不超过2.5%保费标准收取保费的,给予1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

7.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5—10倍部分,按1.5‰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

8.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9.新设的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1年内担保放大倍数1倍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由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

11.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对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

1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按照募集资金1‰给予发行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14.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期间年所得税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改制辅导企业利用资产评估增值增资扩股、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

15.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同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中小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6.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基金”所得,经相关部门按规定核准后,可作为资本公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市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每个垫付上市前期费用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归还;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归还给市财政。

17.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上缴地方税收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18.对拟在国内外上市的重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改制重组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等,按非交易性变更处理,免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费。

(二)总部经济

19.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0.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

(三)中介服务业

21.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2.行业科技中介和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经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国家和省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院所在软件园设立软件研发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的奖励。

23.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园区建设,对在园区进行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及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入驻企业租用的,对所缴纳税收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第4年至第6年50%奖励,建设中涉及的市级及以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

(四)物流业

24.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上年基数增量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6.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28.对引进或加盟国际著名连锁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5万元。

29.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对建设“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配套补助。每个乡(镇)级“农家店”补助2500元,每个村级“农家店”补助3500元,每个重点配送中心补助5万元。

30.鼓励和支持以便民利民为重点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建设,获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补助10万元,获得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补助5万元。

31.在商贸流通各行业开展诚信经商活动,建立市级诚信兴商示范单位奖,对我市商贸服务业各行业做出突出成绩经考核达标的,颁发“诚信兴商示范企业”牌匾,一年一评,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诚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的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单位,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

34.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全市组织的国内外招商推介会、专业展会、宣传推荐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5万元。积极支持企业在我市举办全国性或国家级相关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30万元。

(七)酒店及餐饮业

35.新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36.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7.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的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旅游业

38.当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当年度获全省优秀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

39.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40.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新获得全省工业旅游示范点、全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人民币。

41.当年度新获得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人民币。

42.当年度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进入省“十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人民币。

(九)教育卫生事业

43.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4.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政府机构或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5.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46.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对用于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等级标准,按A级、B级、C级分别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80元、6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48.对取得ISO服务质量认证的养老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十一)服务外包业

49.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0.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

51.服务外包企业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所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2年至第4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按季返还。

52.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十二)软件、动漫产业

53.软件、动漫企业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所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2年至第4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按季返还。

54.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游戏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55.我市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制作,且作为主要投资方,在本市申报、或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创动画影视作品,根据社会影响力,按照制作成本的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分两期支付,首期在作品获相关部门发行、播放许可后支付50%;二期在播放结束后支付。

56.企业在本市立项、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作品,在省级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和动画卫星频道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20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按照以上标准2倍奖励;排名11位至20位的,按照以上标准的1.5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57.动漫企业在我市立项、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电影在电影院线放映的,按其票房到账收入的5%进行奖励(以国家登记注册的院线统计数据为准),奖励总额最高至100万元。

58.鼓励影视动画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品版权收益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版权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9.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优秀原创国产动画片推荐”的,每部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动画片,每部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60.对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国家动漫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61.对软件、动漫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

(十三)外经贸

62.对经审核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展览会,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63.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64.对超上年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计提0.02元(人民币),用于扶持外贸企业出口,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至30万元,时间3年。

65.对经核准的中小企业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费,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包括CE、FDA、UL、HACCP、CMP、COS等)补贴30%,单项认证最高补贴2万元,汽车等重点产品单项认证费最高补贴10万元。

66.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经商务部门核准,对企业发生的应诉和调查费用,按当年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10万元。

67.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外经营业额增量给予0.2%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8.对当年出口3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当年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69.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的外贸企业,新开通且连续运营一年、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班轮,一次性奖励5万元。

70.鼓励货代企业加大组织货源力度,促进进出口货物从本市口岸出口,对从本市口岸出口的外贸集装箱100箱以上的,每出口一个标箱奖励200元(一个大箱按两个标箱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再生资源行业

71.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体系建设,对新建回收网点每个补助2000元,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建设每个奖励5万元。

72.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财政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建筑业

73.对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市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4.本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奖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高端、重点服务业

75.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76.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四、附则

77.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78.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皖政〔2011〕109号文件执行。

79.本政策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80.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由市财政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出台各具体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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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促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若干政策(暂行)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战略奖励

1.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本市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3.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本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4.高校、科研院所工业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二)技术标准战略奖励

7.国家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5万元奖励;行业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

8.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不分主导起草单位或协助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

9.同一单位在同年度内参与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奖励总额最高20万元。

10.对确认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确认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11.获奖单位可安排获奖资金的20%奖励给标准起草人,以资鼓励。

(三)质量兴市战略奖励

12.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13.市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不超过2家,奖励获奖企业50万元。

(四)名牌战略奖励

14.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安徽名牌”的企业,市政府予以奖励。“中国名牌”产品奖励50万元,“安徽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

15.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6.对获得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五)商标战略奖励

17.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18.对新申请注册并获商标局认定的商标,每件补贴1000元。

(六)人才战略奖励

19.总部设在我市或虽在外地但在我市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的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税前年收入8万元以上),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的80%予以补贴。

20.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和来马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住房的,享受30万—60万元安家补贴,凭购房发票5年内按季度发放,每年发放20%;若自行租房,可享受为期5年的1000元—2000元/月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注册地所在的县、区、开发区、新区、示范园区提供100—3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相应的工作场所租赁补贴。

21.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行业领军人才(指上述三大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项目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拥有自主原创并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动漫创意版权)创办企业,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的安家补贴或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收租金;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给予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不低于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提供总额最高至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22.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对博士后研究项目择优资助3万—5万元。

23.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费。

24.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外地的大专、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房租补贴,为期5年。

25.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我市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并与市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

27.对市内高校、职校培养的硕士、本科、大中专学历专业人才,毕业后在市内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学校奖励,其中硕士生2000元/人、本科生1000元/人、大中专生500元/人。

28.来马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为期5年的2000元—4000元/月生活补助;创办企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予以奖励。

29.来马高层次创业人才拥有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经评审符合来我市创办企业,实现产业化的给予100万—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自带研发项目的,根据所承担课题、项目情况,给予5万—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以科技成果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并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5%。

30.留学人员进驻马鞍山市创业园创办的企业,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为每户企业安排5万—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31.留学人员进驻马鞍山市创业园,可由创业园提供部分工作用房,企业开办前两年免收房屋租赁费(领办人为博士的,可免收30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领办人为硕士的,可免收20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领办人为硕士以下的,可免收10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屋租赁费。第3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屋租赁费。

(七)发明创造奖励

3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

33.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34.市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5万元,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获奖个人所得,1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作为科研经费。

35.授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500元、1500元、5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

36.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37.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安徽省专利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

38.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30%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补贴。对软件、动漫企业著作权申请,给予3000元的补贴。

39.技能人才当选为首席技师的,在3年聘任期内,每人每月补贴“首席技师津贴”1000元。

二、附则

40.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41.本政策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2.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自主创新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由市财政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出台各具体产业政策。


(作者: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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