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阜阳市委宣传部
2013年8月6日
阜阳市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演艺、影视等文艺作品创作生产,规范提升文化节庆展会,指导文化园区(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全国一流文化品牌,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及《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46号),参照《安徽省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从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重点打造的演艺、影视等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列入市级规范提升范围的文化节庆展会活动的宣传推广,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等项目。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具体扶持额度根据艺术类别、创编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等确定。
第四条 列入省级重点打造的演艺作品每部扶持奖励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列入市级重点打造的演艺作品每部扶持奖励资金额度为10—50万元。
1、创作生产扶持资金。每部作品按照20—5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2、奖励资金。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剧目,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国家级奖项,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或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上述资助或奖项的演艺作品展演展示另行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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