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阜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加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力度,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从事文化产品、文化用品、文化设备生产、研发、销售的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行业领域贡献突出,规模和影响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的文化企业和项目(文化企业综合体)。
第二条 阜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12]63号)指定范围和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社会资本和外资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皖政〔2007〕108号)产业投资政策。
(4)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入驻的文化企业5家以上,特色主导产业占全部入驻文化企业数7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5)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开发管理机构,包括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文化产业统计、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投资园区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
(6)园区内文化企业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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