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宣通字〔2016〕47号)
蚌埠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2]7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蚌发[2012]8号)精神,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方式和支持范围、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和直接补助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和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有利于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拉动作用的项目。支持国家级及省级文化类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其它有利于整合文化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的文化园区(基地)、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公共平台、文化数字化、现代传播体系等项目,支持文化科技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文化装备制造项目。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特色文化资源开发等文化旅游融合项目。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支持上市、拟上市文化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成果展示、招商引资、投融资、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等服务。支持承担文化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学习培训等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国家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被省委宣传部授予省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五)被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省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当年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八)当年入选安徽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九)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文化科技战略先导性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新增的规模(限额)以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获得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产业类项目,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获得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推荐资格的产业类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文化产业发展成果展示、招商引资、文化惠民、投融资、学习培训、文化“走出去”等项目,文化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建设运转项目,文化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十三)其他确需支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具有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预期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单位系在蚌埠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三)项目单位纳入“蚌埠市文化法人单位库”,统计代码为文化产业代码;
(四)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的。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县区(开发区)宣传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的申报材料汇总初审后,向市委宣传部推荐报送;涉及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奖励的项目统一由市文广新局汇总初审后,向市委宣传部推荐报送;
(二)市直单位项目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向市委宣传部推荐报送;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局单列的市直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三)市委宣传部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四)资金分配方案经文化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拨付手续;
(五)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单位;县区所属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下达的指标,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市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项目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蚌埠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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