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2016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来源:安庆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徐晏秋 分类:安庆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字体: 】 【视力保护: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打造充满活力的文化强市,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申报纳税的文化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亿元以上文化产业投资项目、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大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二、推动文化与创意融合

4.对投资安庆市区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改建为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安庆市区名人故居修建为文化、艺术、旅游景点的,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对外经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5.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借鉴台湾诚品书店等模式扩展阅读服务场所,集合图书、购物、美食、休闲体验于一体的文化综合体,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投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行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2015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三、推动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

7.对在安庆市智慧产业园8号楼投资建立文化产业孵化器的运营公司,入驻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影视等文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每家企业按照不高于100平方米标准给予一年内房租租金100%补贴;企业投资文化形象展厅,根据展厅实际面积给予一年内房租租金100%补贴。

8.对入驻文化产业孵化器的虚拟现实技术开发和应用、动漫游戏、移动互联网媒体、数字音乐、数字电视等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的文化企业,对企业项目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入驻企业以出品人资格投资拍摄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院线公开放映,票房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 孵化器运营公司引进一个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文化企业、全国行业排名前20名的龙头文化企业,当年在安庆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公司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入驻孵化器的文化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四、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

12.经审批备案的举办时间7天以上、参与人数5万人次以上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给予企业宣传推广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4A、5A景区常态化设立黄梅戏等各类演艺活动,全年演出20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6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在景区投资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演艺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对外演出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企业、演艺院团在市内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大型舞台剧、音乐剧(会)、演唱会等商业演出的,安庆市区按2万元/场标准给予补助、县(市) 按1万元/场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内100座以上的固定室内演出场所,年演出黄梅戏场次在100场以上,每场时长在90分钟以上的,按照每场2000元给予演出补助。

五、推动文化对外交流,促进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14.本市院团在市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剧目等商业演出,国内演出按5万元/场标准给予补助;境外商业演出按10万元/场标准给予补助。

文化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给予企业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企业受邀参加国家级艺术节演出,按照每场10万元给予奖补;文化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东盟博览会文化交流展览活动,给予企业展位补助5万元。文化企业在安庆市区举办书画艺术展览,展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作品50幅以上且省级协会以上会员展品数量不低于50%,展览时间20天以上,给予展览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5.对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实行1:1配套奖励(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戏剧40万元、电影60万元、电视剧60万元、广播剧16万元、图书20万元、歌曲10万元;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戏剧20万元、电影20万元、电视剧20万元、广播剧5万元、图书3万元、歌曲2万元)。对入选安徽省“四个十”重点文化品牌的演艺剧目、影视作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企业获得国家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补。

六、附则

17.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含机构)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作者:安徽 安庆市)


联系我们

策划、编辑:阮晓昕、徐晏秋

热线:0551-65179957

Q Q:1766296046

安徽文化产业电子商务联盟| 网站介绍| 广告服务| 诚征英才|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60  皖IPC备17003660号-1  网站管理中心

Copyright © AHCID.com All Rights Reserved.